为深入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技评价改革的意见》(教技〔2013〕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等学校科技评价改革试点的通知》(教技厅〔2014〕3号)精神,加强科研绩效评价的可操作性,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科技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要点》和学校《山东大学科研项目绩效评价指导性意见》(山大科字[2014]43号),制定学院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办法。
科研项目绩效评价面向学院承担各类科研项目的课题负责人,在项目结题后进行评价。此评价在学院进行科研资源配置、项目结余经费结转、项目间接经费中的绩效费发放等环节中作为依据使用,项目结余经费中负责人科研绩效费的结转、间接经费中绩效费的发放等需首先通过此评价方可进行。
(二)评价标准
学院根据山东大学科研项目绩效评价指导性意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按照科研评价改革的导向,制定相应的指标和标准,强调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完善科教结合支撑人才培养、服务与贡献、科学普及等指标;正确处理数量、质量和投入产出比的关系,强化对特色、质量和社会贡献的考察。(具体评价要点见下页附录1,2)。
(三)评价程序
1、科研项目结题后,科研项目负责人提交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申请,学院绩效评价工作小组受理;
2、科研项目负责人需同时提交科研项目完成证明材料,如结题报告、鉴定报告或验收报告等;
3、学院绩效评价小组对科研项目进行评价并给出绩效评价结论,评价结论学院科研管理部门留档。
(四)工作小组
学院成立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本学院(所、中心等)科研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工作小组要定期向学院党政联席会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汇报相关工作。工作小组成员:
组长:屠长河
组员:刘士军、史玉良、尹义龙、许信顺、郭山清、李新、吕刚、葛玲云(会计)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
2015年12月16日